《瑜伽師地論》卷八.

《披尋記》p.240-243.1997/5/2.Tape80

寅二、業分別(分二科) 卯一、徵

業分別云何?「業分別云何? 謂由二種相應知。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二、由法相差別故。 」 這 「煩惱雜染」 過去了, 現在是 「業雜染」。 業雜染裡邊分九科, 第一科是「業自性」,昨天也講過了。現在是第二科「業分別」,就是業的差別。業有各式各樣的業,是怎麼樣的情形呢?

卯二、釋(分二科) 辰一、略標列(分二科) 巳一、由差別

謂由二種相應知。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二、由法相差別故。「謂由二種相應知。 」 這底下就是加以解釋, 分兩科, 第一科是 「略標列」,把它大概的差別標出來。 這一科分兩科, 第一科是 「由差別」。「謂由二種相應知」, 業的差別從兩種差別相可以明瞭。 那兩種呢? 「一、 由

補特伽羅相差別故」

,就是由造業的人,來看業的差別。

「補特伽羅」

,翻個數取趣,就是造業的人。造業的人不同,造的業也就不同。但這一科先說造的人,造業人不同。

「二、由法相差別故」

,第二個不同的地方呢,就從這業的法的相貌上有差別。從這兩方面, 一個人、 一個法, 從這兩方面來看業的差別, 這是 「由差別」。 底下第二科 「由性攝」。

巳二、由性攝

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所謂殺生,離殺生;不與取,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麤惡語,離麤惡語;綺語,離綺語;貪欲,離貪欲;瞋恚,離瞋恚;邪見,離邪見。「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這裡面還是有兩種不同。「此復二種」這句話,這個「此」可以包括前面人和法兩種在內。不管是從人、從法上都有兩種差別,是什麼呢? 「即善不善十種業道」, 就是一個善的十種業道和不善的十種業道。 人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業法上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所以是「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 這裡就是大概分類, 下面詳細解釋的。 那麼底下就把這善、 不善的十種業道標出來。「所謂殺生, 離殺生」, 殺生就是不善; 離殺生就是善了。 這 「不與取, 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麤惡語,離麤惡語;綺語, 離綺語; 貪欲, 離貪欲; 瞋恚, 離瞋恚; 邪見, 離邪見。 」這是標出來十種善業、 十種不善業, 標出來。 這前面合起來, 就叫做 「略標列」。下面第二科就是 「隨別釋」, 把前面標出來的, 這裡面一樣一樣地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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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分兩科, 第一科是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那麼下面就是 「法相差別」 了。這一科分兩科, 第一科是「黑品」, 就是不善業。 分十科, 第一科是「殺生」, 屬於殺生的。 殺生這一科裡面分四科, 第一科是 「總舉經言」。

辰二、隨別釋(分二科) 巳一、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分二科)

午一、黑品(分十科) 未一、殺生攝(分四科) 申一、總舉經言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者,謂如經言:諸殺生者,乃至廣說。「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就是不同的人, 就會有不同的相貌。 在這上面先引經上說的話,「謂如經言」,就是佛說的話。「諸殺生者,乃至廣說」,這一切的十不善業道,這是經上說的話。這是先總舉經上的法語, 這以下就是 「別釋經句」, 一句一句地解釋, 解釋經裡面的句子。 先解釋 「總句」, 總句是什麼呢?

申二、別釋經句(分二科) 酉一、總句

殺生者者,此是總句。這一句話是總說的。總裡面有各別的意義的,那麼再加以解釋。所以第二科就是「別句」,別句裡面分三科,第一科「顯示加行殺害」。「加行」就是有了行動,由內心下的命令,由內心的命令,採取了行動,就叫做加行。就是在殺害這一方面的罪業有了行動了。 先是 「別釋」, 別釋裡面又分兩科。 第一科是「辨相」, 辨殺害的相貌, 分五科。 第一科是 「最極暴惡」 這個相貌。「殺生者者, 此是總句」, 總句裡面包括了好多的別句, 那個別句呢?

酉二、別句(分三科) 戌一、顯示加行殺害(分二科)

亥一、別釋(分二科) 天一、辨相(分五科) 地一、最極暴惡

最極暴惡者,謂殺害心正現前故。「最極暴惡者」,這也是經上的話,這就是殺生的一個相貌,是「最極暴惡」,暴惡達到極點了。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謂殺害心正現」 在 「前」, 這就是說那個眾生、那個補特伽羅,他殺害眾生的這個惡心,正在顯現出來。那麼這個殺害心就是最極暴惡,是這個意思。但是不只於此,還有第二句,這第一句是「最極暴惡」,第二句 「血塗其手」。

地二、血塗其手

血塗其手者,謂為成殺,身相變故。「血塗其手者」,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為成殺,身相變故」,這是說那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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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伽羅,他的心裡面是為了來成就這個殺害生命的這件事,當時他的相貌就轉變成這樣子。 要 「血塗其手」, 用血塗手。 當然正在殺害的時候有血流在手上, 這可能是這樣子叫血塗其手。也可能有其他的意思,用血來塗手也可能。應該是包括種種的意思在內的,這是第二個相貌。

地三、害極害執

害極害執者,謂斷彼命故,解支節故,計活命故。這是第三句,「殺生者」 是總句, 這底下是 「別句」。 別句現在是第三句,「害極害執者」這句話。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斷彼命故」,這叫做「害」。把那個眾生的命中斷了,不相續起,不能夠相續地活下去了, 中斷了, 這叫做 「害」。「解支節故」,這就叫做「極害」,斷了命還不算,還要一支一支地,一節一節地把它斷開。把這個眾生的 … …,按一般情形,一共有六個部分,頭是一部分,身是一部分,那麼或者兩手兩足或者四個足,那麼就是六個部分。然後每一部分,再把它一節一節地斷開, 這就叫做 「極害」。「計活命故」,這個是「執」。這個執字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他的心裡面歡喜、願意用這樣的事業來活命,來活他的生命。以殺生為職業,來養他的生命的,那麼這叫做「執」。這個「執」,就是他內心歡喜做這件事,別人不可以轉變他的,他願意做這種事業。

地四、無有羞恥

無有羞恥者,謂自罪生故。

「無有羞恥者」

,這是第四句,

「無有羞恥」

。沒有羞恥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自罪生故」, 就是他自己願意造這種罪, 這種罪已經造出來了。 有了罪的時候是個醜陋的事情,但是他不以為恥,所以叫做沒有羞恥。

地五、無有哀愍

無有哀愍者,謂引彼非愛故。「無有哀愍者」,這是第五句。沒有哀愍什麼意思呢?「謂引彼非愛故」,哀愍是對所傷害的眾生說。在他本人這一方面來說呢,是沒有羞恥;若對所傷害的眾生說,這個人沒有哀愍心,沒有慈悲心。這樣的沒有哀愍心的結果是什麼呢?「謂引彼非愛故」, 就是說從那個無哀愍心裡面, 引發出來一個怨家, 創造出來一個不可愛的一種事情,就是造成一個怨家了。把那個眾生,或者是一個人、或者什麼動物殺害了,就是製造出一個不可愛的果報,將來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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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二、破執(分二科) 地一、別辨(分二科)

玄一、一切有情所(分二科) 黃一、敘外說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繫,彼作是說:百踰繕那內所有眾生,於彼律儀,若不律儀。「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繫,彼作是說」,這是第二科「破執」,前一科是「辨相」,辨別這個殺害生命的相貌,有這五個相貌。現在是第二科「破執」,破這個執著。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別辨裡分兩科, 第一科是 「一切有情所」。這就說 「有出」 了 「家」 的一個 「外道」,「名曰」 叫做 「無繫」, 就是尼乾子外道。「彼作是說」, 這個外道他有這樣的學說, 有這樣的邪見。 他說:「百踰繕那內所有眾生, 於彼律儀, 若不律儀」, 他這樣說。 在一百由旬內, 這麼廣大的地區之內,所有的有情眾生。「於彼律儀」,你能對於他守護清淨的律儀,不殺害。你在居住的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能夠受持清淨的不殺生戒,你就是成就了律儀。若是你不這樣做,你在這麼大的範圍內殺害了眾生的話,就沒有律儀了。若那樣的話,你就沒有這個律儀的功德了。那麼這是尼乾子的出家外道有這樣的說法。

黃二、引經破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為治彼故,說如是言」,這是第二科「引經破」,就是引佛說的話,來破尼乾子外道這個不合道理的說法,就破他說。「為治彼故, 說如是言」, 就是佛開導說:「一切有情所」, 你是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不要殺,這個話說得不圓滿;應該說無限量的一切眾生所,都不要殺,這樣才圓滿,不要說只是一百由旬內。就是佛的大悲心是廣大的,這是破他。

玄二、真實眾生所(分二科) 黃一、敘外說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樹等外物亦有生命。前面是第一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現在第二科就是「真實眾生所」,你看什麼叫做真實眾生所呢? 看他底下講, 分兩科, 第一科是 「敘外說」。「即彼外道」, 即彼尼乾子外道, 他又有一種邪說, 什麼呢? 「樹等外物亦有生命」, 說我們這個人, 會行住坐臥有種種活動的人之外, 這個山河大地上面一切的草木、 花草樹木, 這些外物、 身外之物 ─ ─ 「亦有生命」, 它不但也有生命, 動物有生命,它們也是有生命的,也要受持律儀,要這樣子。這是尼乾子這麼講, 這是他的邪說。 這底下第二科是 「引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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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二、引經破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這是本論主引佛說的話,也是解釋佛說的話,來開導這個尼乾子外道說,「為」對 「治彼故」, 也就是開導他說,「說如是言: 真實眾生所」, 守護律儀是在真實的有情的眾生,你這樣守護律儀。這草木,這個「眾生」,你對它去說是不殺害草木,這是律儀;這不是真實的眾生,草木它沒有知覺,它不是真實的眾生,真實的眾生是有情。對有情來說律儀、不律儀的,應該是這麼說。在佛法上說呢,殺害有情的眾生,就是性罪;你去破壞草木,這是遮罪,這不同性質,不同的。

地二、總顯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破執」裡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現在第二科是「總顯」,總顯前面這兩科的大意,怎麼說的呢?「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 前面這一切眾生所, 佛的大悲心說在一切眾生所,發慈悲心不要殺害;這就表示出來,你這樣做的話,你會有真實的福德。你對一切有情眾生發慈悲心,你就有了真實的福德了;你就遠離了殺害眾生的罪過 ── 這就是 「對治」,「遠離」 就是 「對治」, 就是用慈悲心, 對治這個殺害的罪過。這是真實福德的成就,遠離了殺生的過失,你有了這樣對治的功德了。「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 第二節 「真實眾生所」 就是顯示你對於草木、

花草這些「眾生」

,你對它們 … … 這不是真實的眾生,你對它們愛護,雖然也是好,但那不是真實福德的遠離對治,那不是,那是不同的。因為它們沒有心識、沒有知覺、沒有苦樂的這種事情。這是這樣子顯示前面這一段文的大意。

亥二、結意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

第二科「結意」

,亥二。前面亥一是「別釋」,別釋這加行殺害。第一科「別釋」,現在第二科 「結意」。

「如是所說諸句」

,前面這一共是七句,第一段有五句,第二段有兩句 ─ ─「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 這是兩句 ─ ─ 加上前面這五句, 就是七句。「如是所說諸句, 顯示加行殺害」, 這表示這個沒有慈悲心的眾生, 他由他內心的惡心,發動出來了這種殺害眾生的行動。他是努力,很勵力地去做種種殺害眾生的事情,這是表示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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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結意」這一科完了。

戌二、顯示無擇殺害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者,此句顯示無擇殺害。

這是第二科「顯示無擇殺害」

,第一科是「顯示加行殺害」。現在這第二科是「顯示無擇殺害」, 無擇地殺害。 無擇殺害這裡怎麼說的呢?「乃至極下捃多蟻等」, 這個動物, 或者說人、 天、 鬼、 神乃至或者是一個大牛, 或者一條蛇, 乃至到捃多蟻等。 這個 「捃多蟻」,「捃多」 是梵語,「蟻」 是中國話。「捃多蟻」 這個 「捃多」 是什麼意思呢? 有兩個意思。 一個是這個螞蟻, 這個螞蟻腳壞了,折腳蟻,螞蟻的腳壞了叫「捃多蟻」。一個是螞蟻產的卵,蟻的卵,也叫 「捃多蟻」。 那麼這是極微小的一個動物。「等」, 或者乃至到其他的蚊蟲, 或者一些很小、蠕動的東西眾生所,在這裡。這句話,在經上有這樣的話,「極下」的,就是極微小的動物諸眾生的地方。「此句顯示無擇殺害」, 這個暴惡的有情, 那個殺心 … … 一點慈悲心沒有。 特別看見了蛇, 看見了猛虎, 看見了人, 都不當一回事, 就殺掉他。「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 也是, 也是殺害。 這表示那個眾生 「無擇殺害」, 沒有簡別的, 他要殺 … …就是遇見他就殺。 他都不擇這個眾生不要殺, 他沒有這種心情。 是 「無擇殺害」,不簡別,不加以簡別。他不說這個眾生好的不要殺,壞的殺掉;這個眾生有毒,於人有害殺了;於人無毒的不要殺。他沒有這些分別,就是無所不殺,這叫「無擇殺害」, 這樣意思。

戌三、顯示遇緣容可出離

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謂乃至未遠離來,名殺生者。「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 此顯遇緣容可出離」, 這是第三科 「顯示遇緣容可出離」。「於殺生事」, 是說這個眾生他對於殺害眾生生命的事情,「若未遠離者」, 他沒有遠離殺害眾生的事情。遠離了的事情,什麼叫遠離呢? 就是不做這殺生的事。感覺殺害生命是一個罪過的事情,不願意做罪過的事情。一切眾生都願意生存,自由地生存在這裡。殺害他呢,是違背他的意願。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勿施於一切動物。這樣子,有這樣的慈悲心的話,那就是遠離了殺生。說「若未遠離」,佛在經上說「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這表示說那個人多少還有良心,他若遇見了三寶的因緣 ─ ─ 遇見個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講解正法,佛說讚歎慈悲不要殺生 ─ ─ 他就能領悟,他就不會殺生了。他能領解這個道理,他就能接受這個教訓,他就可以不做這種事了,就是「遇緣容可出離」。 有可能, 有這種可能, 有這麼一個活動的空間, 他可能從這殺生的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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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跳出來,能遇見因緣可以跳出來,這個人還是不錯的!但是沒有遇見因緣呢? 那就不行。「謂乃至未遠離來」,很多的人都是不懂,他不知道殺生有罪,所以習慣了。我的朋友也是殺生,我的父親、母親也都是殺生,我感覺這樣很自然的。不知道殺生是罪過,所以他也是照辦。那叫「未遠離來名殺生者」, 他也照辦, 也就是遇見因緣他就殺。

這是「遇緣容可出離」

,這又是兩句,加前面的七句,一共是九句。這是別句。總句就是殺生,這一句是總句。別句就是這麼加上就是九句。

申三、結明略義(分二科) 酉一、第一略義

又此諸句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相貌、殺生作用、殺生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這是第三科「結明略義」

。「殺生」這一科裡面分四科,第一科是「總舉經言」,

第二科是「別釋經句」

。現在第三科「結明略義」,就把那個要義把它再重新說一遍,說出來。 這分兩科,「第一略義」, 第一段。「謂為顯示殺生相貌」, 前面這一共是九句, 裡面究竟都說的什麼話呢? 就是顯示眾生殺害眾生的相貌。殺害眾生的相貌是什麼呢?就是「最極暴惡,血塗其手」。 這是殺生的相貌, 這是前兩句; 也有說血塗其手是一個相貌。「殺生」的「作用」, 就是第三句, 這個「害」, 把那個眾生命殺掉了, 然後截解支節。這是那個作用是這樣子。「殺生因緣」, 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 殺生因緣就說是那個 「無有羞恥」,「無有哀愍」心。或者把前面那個「最極暴惡」是殺生的因緣,就是由此而殺生。這是殺生的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那麼這是後面的四句。 就是 「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就是這四句。「及與殺生事用差別」,「事差別」、「用差別」。「事差別」呢, 就是前兩句,「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 這是殺生的差別,還有這個不同。這個「用」呢,就是「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無擇殺害」這個殺害,這個人的惡心太重;「遇緣容可出離」,是輕微一點,這就是這樣配合。

酉二、第二略義

又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又略義者」,又有第二個略義的分別。「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 名殺生者」, 這是第二個略義。 這上面是什麼呢?第一 「謂為顯示殺生如實」, 那麼就是指最後這四句來說, 單指後面的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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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顯示殺生的真實的情形, 那麼就是第一句 「一切有情所」, 一切有情都是所殺害的對象, 都是有罪過的, 那麼這是 「殺生如實」。

第二句是「殺生的差別」

,就是「真實眾生所」,草木是無情物,那個是有差別、不同的。

「殺所殺生」

,那麼這指第三句「無擇殺害」。「名殺生者」,就是第四句「遇緣容可出離」。 可以這樣解釋。

申四、簡非法相

又此諸句,顯能殺生補特伽羅相,非顯殺生法相。這是第四科, 這一共是有四科,「殺生」 這一段裡面一共有四科, 現在是第四科 「簡非法相」。

「又此諸句」

,又前面一共是九句,這九句是顯示能殺害眾生生命的人的相貌,這人怎麼怎麼殺生。「非顯殺生法相」,不是說殺生那個相貌。那是另一段再講,這裡是講殺生的人, 能殺者的相貌。 這個還是不一樣的, 是這樣子,「簡非法相」。「殺生」這一科講完了。

未二、不與取攝(分三科) 申一、釋經句(分二科) 酉一、總句

復次,不與取者者,此是總句。「復次, 不與取者」, 這裡是 「不與取」。 這 「黑品」 分十科, 第一科 「殺生」講完了,現在說「不與取」這一科。不與而取,這也屬於這一個範圍內的,分三科,第一科解 「釋經句」, 分兩科, 第一科是 「總句」。「復次不與取者」, 偷盜, 不與而取是偷盜。 這裡面也有總、 別句的不同, 說不與取這句話 「是總句」, 這一句是總句, 就是所有的大意, 都屬於這一句的。

酉二、別句(分十四科) 戌一、於他所有

於他所有者,謂他所攝財穀等事。這第二科是 「別句」, 別句一共裡面有十四科, 就是十四句。 第一句是 「於他所有」這句。「於他所有」, 這不與而取指什麼事情? 就是他人所有權的東西, 屬於他人的所有權的東西, 所有權的東西是什麼呢? 「謂他所攝財穀等事」, 就是別的人 「他所攝」, 就是他有所有權的; 這所有權在他手裡, 屬於他所有的。「財穀等事」, 一個是財, 一個是穀。「財」 就是金銀寶物, 各式各樣的珍寶, 或者衣服, 或者房地產,各式各樣的東西,或者是香,或者是花鬘這些東西,就叫做財。這只是列出來實際的資產,沒有說鈔票,鈔票也應該是包括在內的。這個「穀」,就是五穀,《 披尋記 》上說得很詳細,這些可以飲、可以食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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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大麥、小麥、稻穀、粟穀、糜黍、胡麻、大豆、小豆等,甘蔗、葡萄、乳酪等果汁種種的漿飲。這個話列出來有道理,這些東西都不可以不與而取的,這個意思,不可以不與而取。養成一個守法的習慣也是很好。就是這些東西呀,這個不與而取第一個條件就是:這個物、這個財、或者穀,屬於他人所有,不是我的。這是一個條件,你若是不與而取,這就是盜。他人這個地方,私人所有也是他人,團體所有也是他,反正總而言之不是我所有,是這樣意思。

戌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謂即彼事於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若在聚落者」 這第二句,「若在聚落」, 說這是指財穀的處所。「謂即彼事於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就是那個「彼事」,彼財、或者穀這些東西;「於聚落中」, 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 或者是村落, 或者是城邑、 城市。「若積集、 若移轉」,「積集」 就是財物、 財穀等這些事。「等」 這個字也有意思, 財是這些財產, 穀是食品, 也包括牛、 馬、 豬、 羊。 這個「等」也是有牛馬豬羊, 乃至國城、 妻子、 奴婢這一切的事情都包括在內的。 這上面說 「若積集」, 若積集是什麼事情呢? 就是這些財、或者是穀這些東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積集在一起,那麼就是積集。「若移轉」, 這移轉或者是指有情物。 或者他那地方有馬, 他有馬, 把那馬偷來了。 那麼就是離開了原來的地方了, 就是 「移轉」。 其實這個在戒律上看, 都是舉離本處,那就是這個罪過就成就了。若是有盜心,但是沒有動,沒有動的時候還不成立,這個盜罪還不成立的,是若移轉。

戌三、若閑靜處

若閑靜處者,謂即彼事於閑靜處,若生、若集,或復移轉。

「若閑靜處者」

,這是第三句。

「若閑靜處」

,閑靜處就不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那個地方很閑靜, 很少人來往。 這話什麼意思呢? 「謂即彼事於閑靜處」, 就是你想要盜取的那個事、 那個東西, 就是在閑靜處那裡。 在那裡嘛, 是「若生、 若集,或復移轉」, 這個 「生」 或者說是他所栽培, 那個人所種的五穀還在那裡生, 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蘋果,那個還在那裡生,那也叫做生。這麼講也是可以。 這是《 遁倫記 》上的解釋, 也有道理。「若集」, 集就是前面「若積集」,「或復移轉」這和前面的意思一樣。總而言之,它原來在那個地方,你想辦法把它舉離本處了,那麼就是盜罪就成就了。這是第三科。

戌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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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謂所不與、不捨、不棄物。第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這是經上有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前面這麼多的東西,或者村落、聚落中、或者閑靜處,或者是財、或者是穀、或者是牛馬這些東西。 這些東西 「謂所不與、 不捨、 不棄物」, 這些東西, 那個物的

主人他沒有「與」

,沒有說是給你;也沒有生起這個捨,沒有發動這個布施的心情;沒有棄捨。若棄捨,就沒有所有權了,沒有所有權。這個律上,(我想起了就是說了),律上說這個土匪、賊人搶你的東西搶走了。你心裡面:「好了, 我就送給你了。 」 你就是放棄所有權了。 放棄所有權, 你不可以再追回來,不可以。你若追回來,就是賊劫賊,你也是賊了。那要怎麼辦? 若要的話,你要用錢買了,錢買回來,不算非法。這樣說是 「不捨」, 就是沒有放棄所有權, 你沒有放棄所有權。 就是雖然土匪拿走了,你心裡面想這還是我的,我有機會還是可以要回來,這樣子,有這樣的意思。 前面是 「不與」, 我沒有給你, 有這樣心情。「不捨」, 是沒有放棄所有權, 這意思還是有點差別的。「不棄」,我沒有丟掉。我不一定是給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要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這盜罪。這個字用的是這樣,它有點分寸。這個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 可偷盜的這些物質的範圍, 這些物的範圍。 這些東西, 那個物主 「不與、 不捨、 不棄」, 你若盜, 你就犯罪, 這樣意思。 這是第四句,現在底下是第五句。

戌五、若自執受

若自執受者,謂執為己有。經上說 「自執受」, 你自己把它拿過來。 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 叫別人拿, 或者自己拿。 拿了以後, 你心裡面認為: 這是我的了。 於是這個罪過成立了。「謂執為己有」, 就是自己固定執著: 這是我的, 這是我的了,「執為己有」。這個事情,我這回去臺灣聽說一件事,我也可以講一講。大家是好朋友,發生問題的彼此間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現在是中間是買賣房地產,先給他四十萬現金,就是當面,兩個人當面就把四十萬現金給了對方。給了對方,要對方寫一個文件,就是寫個收據。寫收據,就回去拿文件來,回來叫他簽字。回來就是大概沒有一分鐘之間,那個人不承認:你沒有給我四十萬,沒有! 我沒有! 就是有這種事情。 那麼那個人就是 「執為己有」, 這四十萬是我的, 你沒有給我, 你沒有給我四十萬。 你叫我寫收據、 簽字, 我不寫, 有這種事情。 所以這是 「執為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給我的。有這種事情。這是我第一次聽見這個話。

戌六、不與而取

《瑜伽師地論》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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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而取者,謂彼或時資具闕少,執為己有。「不與而取」, 這是第六句。「不與而取」 什麼意思呢? 「謂彼或時資具闕少, 執為己有」, 或者偷盜那個人,他的生活所需缺少這個東西。他現在為了滿足自己所需要,就把別人東西偷過來,這是我的。就是這樣意思。這是不與而取,這個比較簡單。下面第七句。

戌七、不與而樂

不與而樂者,謂樂受行偷盜事業。「不與」 而歡喜去 … … 人家不給我也拿過來, 歡喜做這件事。 這個情形,「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就是他歡喜接受這種職業, 以偷盜為職業、 為事業的這種人。偶然地生起貪心,偷人家東西,這是一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做這種職業的人,這彼此還是不同。「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戌八、於所不與不捨不棄而生希望(分二科) 亥一、牒經句

於所不與、不捨、不棄而生希望者。這是第八科。「於所」,那個物主「不與、不捨、不棄」,而我要 ─ ─ 我就生出來希望心;他不與、不捨、不棄是他的事兒,我是我的事,我還是可以把它拿過來,有這種要求。這地方是這樣意思。這一段是分兩科, 第一科 「牒經句」, 再一次把經上的句子標出來, 所以叫做「於所不與、不捨、不棄而生希望者」。第二是「釋其義」,下面來解釋這個經上的句子的意義, 分兩科。 第一科 「釋希望」。

亥二、釋其義(分二科) 天一、釋希望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謂劫盜他欲為己有」, 這個希望就是這個意思。「謂劫盜他」, 劫盜他, 這個分兩個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偷過來。這一個意思。一個是明,就是明明地搶過來。好像是我在一本書上看見說:有一個人在街上賣著黃金。賣黃金,那個人到那兒去, 就把黃金搶了就走了。 主人說是:「有這麼多人在旁邊看著, 你怎麼敢搶我的黃金? 」 那個人說:「我沒有看見別的人, 我只看見黃金了。 」 啊! 這又是一種相貌。我只是看見黃金了,旁邊很多人在那兒站著,我沒看見。這也是一回事。你比如說是像我們練習講演,在大眾裡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揚出來。我看這裡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地就想我要講什麼,怎麼講;其他有多少人,誰是

《瑜伽師地論》卷八.

《披尋記》p.240-243.1997/5/2.Tape80

誰,我沒有看見,我不注意這件事。我認為有道理,不要注意這個事情,這也有點關係。但是若是習慣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樣的,沒有什麼不同。這個劫盜就是各式各樣的,其實不只是這兩種。這偷盜的方式不只這兩種,還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謂劫盜他欲為己有」,這就叫做希望:別人的東西,就是想要搶過來屬於我的。這個意思。

天二、釋不與等(分三科) 地一、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是名不與。那麼前面第一科解釋這個 「希望」, 就是解釋偷盜的心情。 這第二科解釋 「不與等」 這三句話, 什麼叫做 「不與、 不捨、 不棄」, 解釋這個話。 現在先解釋這個「不與」。「若彼物主非先所與」, 若是那個物的主人, 他不是以前答應給你, 沒有。 這話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過,那個盜賊以前同他要求:你這個東西要送給我。那個人沒有答應, 沒答應,「非先所與」, 他以前沒有答應這個東西給你, 那個物主。

「如酬債法」

,如酬債法就是解釋這個「非先所與」的意思。說是我欠你的錢,我現在答應還給你, 那麼你來拿, 我就給你了, 這叫 「酬債法」。 現在說 「非先所與,如酬債法」,那樣子,我以前沒答應給你,你就是把它搶過來了,是名「不與」。這個意思是這樣意思的。

地二、不捨

若彼物主於彼取者而不捨與,是名不捨。「若彼物主於彼取者而不捨」。

說是「非先所與」

,你同他要,他沒有答應你,但是你後來就強力地搶過來了。這是一種盜, 現在這叫做 「不與」。這個 「不捨」 什麼意思呢? 「若彼物主」, 若彼那個物的主人,「於彼取者」,那個取者把東西搶走了,那個物主他還沒有布施的心情。那你還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個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搶走了,好了,我送給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現在說你搶走了,他還是不同意。不同意,那就是犯戒,你就犯盜,「是名不捨」。

地三、不棄

若彼物主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而棄,是名不棄。「若彼物主」, 若是那個物的主人,「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 他有很多的財富,他說他同意,你們隨便拿,隨便受用,那麼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盜。現在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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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沒有這個意思,

「不隨所欲受用而棄」

,不是,不是那樣,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棄」。這個意思似乎是前面這個「不與、不捨」是個人,盜者和物主相對說的。「棄」這個是,是大眾,面向大眾,不是對個人。就是對大眾說:我這些東西你們誰願意隨意地拿去受用,他是這樣。但是現在這個物主沒有說這個話,不是隨所受用而棄的,你拿走了。拿走了那就是不行,那就是犯盜,這好像這地方有這樣的差別。這是第八句,這底下是第九句。

戌九、自為而取

自為而取者,謂不與而取故,及不與而樂故。這是第九句, 是 「自為而取」。「自為而取, 謂不與而取故」, 就是人家沒有給, 你就拿去了。 這比較簡單。我為了我自己的生活,或者什麼原因,你就拿走了。「及不與而樂」,不給,而你歡喜。 前面解釋這個好像是做賊的, 一種職業性的土匪, 那麼這叫做 「自為而取」,為自己而取。那麼如果是為大眾而取呢,這就沒有提,當然不與而取還是有過失。

戌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謂所不與、不捨、不棄而希望故。這是第十句,「饕餮而取」,「饕」 這個字呢, 是貪財叫做饕, 就像財物, 不是穀, 就是一些財產這些東西。「餮」 這個字表示什麼? 是貪食, 食品或是樂飲、 樂食這一類的東西。可是這個上面,這句話的意思,表示那個貪求心特別強的人。這個時候, 這是什麼情形呢? 「謂所不與、 不捨、 不棄」, 而起了偷盜的心, 這時候拿到人家的東西,叫做饕餮而取。

戌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謂於所競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不清而取者」, 這是第十一 「不清而取」, 這底下比較複雜一點。「謂於所競物為他所勝, 不清雪故」, 這個 「不清而取」 是怎麼情形呢? 就是你拿到的這個東西不是那麼順利, 是大家有諍論, 彼此間大家有諍論。「競」 就是諍,大家爭這個東西。爭的時候呢,大家在辯論的時候,我說是我的,你說是你的,他說是他的,大家在辯論。

「為他所勝」

,你沒有辯論過,你的語言的智慧,你輸了。但是你的力量大,東西你還是拿走了,還是被你拿走了。拿走了呢,這上面這個意思,「不清雪故」,這個不清雪在菩薩戒上也有這句話,「不清雪」。意思似乎,還是你有道理,這個物是應該屬於你的;只是你的辯才不夠,輸給人家了。輸給人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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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你就是沒有道理了,你現在要拿的時候,你還是有過失。你沒有智慧,把這個過失取消; 你把這個東西拿走了, 你還是有過失, 叫做 「不清而取」。這個意思似乎是,這個東西是你,你應該拿去是對的。但是大家有諍的時候,你說不過人家。說不過人家,你也是拿走了,拿走了這叫做「不清而取」。「不清」,這還是有點過失,它那意思是這樣。

戌十二、不淨而取

不淨而取者,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故。這「不淨而取」和前面有點相反。「謂雖勝他」,這個東西大家諍論,大家諍論呢,你勝利了。他們那些人都輸給你了,這口頭上的辯論都輸了;你勝利了,你把東西拿走了。雖然拿走了,

「而為過失垢所染故」

,你用辯才把別人講倒了、辯倒了,你還是有過失,這個東西還是有點不清淨,你拿去了,還是有點盜的意思。這裡有這個意思的。

戌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這是第十三 「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什麼意思呢? 「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這個地方有個問題。

「謂能攝受」

,就是你拿到這個東西,會令你成就現法罪、後法罪,會得到苦惱的果報。似乎是表面上不能說是盜,但是你拿到了這個物以後,你會造罪,你現在會造成罪。或者是造「後法」罪,將來會得惡報,得一種不好的果報。那麼這也有問題,這叫做有罪而取。

戌十四、於不與取若未遠離(分二科) 亥一、準前說

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這是第十四科, 這一科裡 「不與取若未遠離」 分兩科。 第一科是 「準前說」,準前面說的。「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 如前殺生相說」, 像前面那個殺生相的最後, 最後那一段「容可出離」那一段說,「應知」。 就是這個人, 他似乎就隨順他的這個潮流,或者隨順他自己的那個環境、背景,他的家庭的環境;他也就隨順著這樣子,順手牽羊,做這種事。但是這個人的本心呢,不是! 這個本心哪,他如果遇見好因緣,他就會不做這個事,就不偷盜,是這個意思。但是他還沒有遇見這種好因緣,沒有遇見善知識告訴他:偷盜是不好的!沒有遇見這善知識,所以他沒能遠離這種罪過。 這種人就是 「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 如前殺生相說應知」, 是這個意思。 這個人就算是偷了呢,罪輕,因為他的心性不是太歡喜。這是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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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二、例所餘

所餘業道亦爾。是其他的。現在這說是偷盜,那麼其他的婬欲的事情,乃至說謊話的事情,一些罪惡的事情,也是一樣,也有這種情形的,業道亦爾。

申二、明略義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這是第二科。前面是第一句是釋經句,「申一」 是 「釋經句」。 現在第二科是 「明略義」。「此中略義者, 謂由盜此故」, 這一共是十四句, 第一句就是 「於他所有」 這一句。「由盜此故成不與取」, 這不與取的罪成立了。「若於是處如其差別」, 那就是其次的兩句:「若在聚落」、「若閑靜處」, 這是兩個地方。「如其差別」, 聚落和閑靜處有差別, 這是第二、 第三句。「如實劫盜」, 就是由第四句開始, 一共有七句。 就是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以下一共七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就是到第十就是 「饕餮而取」, 就是到這裡,那麼這是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這後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淨而取」、「有罪而取」、「於不與取若未遠離」 這四句。 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 這幾句話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義。

申三、簡法相(分二科) 酉一、正明建立

又此中亦顯不與取者相,非不與取法相。這是第三科 「簡法相」, 分兩科, 第一科 「正明建立」。這裡面也是顯示不與取的人的相貌,非不與取的盜的相貌 ─ ─ 那個盜法,偷盜那個法的相貌。那要在後面再說的。

酉二、兼例所餘

當知餘亦爾。當知其他的業道也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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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院長, 剛剛師父講到這個 「不淨而取」。 是說假如是勝過他, 但是還是有過失垢所染故。假設說舉一個例子的話,我想到就是說以前有一個故事,電影裡頭的故事。大意是說夫妻離婚了以後,爭這個小孩的所有權,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後來比方說,這兩個人都要嘛,那法院判決比方說是歸於先生或者歸於太太。那這樣子的話,雖然就是說法院 … … 打官司勝他、勝過對方,那然後拿到這個孩子的所有權,是不是也是有過失垢所染?答:是的! 我看還是有過失垢所染,不如是不爭好。你若要,給你。這樣子心情很平靜。問: 另外那個 「不清而取」, 那個想不出來什麼比較適合的譬喻, 不曉得師父能不能舉一個例子?答:這個事情我看可能會常常,應該是容易遇見的事情。在事實上,這個東西是應該屬於他,別的人和他爭是不合道理的。但是別人智慧高,會說出來種種的理由是他的;而真是屬於他呢,他沒有智慧辯別;但是他的力量大,就是拿走了,這樣子。這樣情形我看是容易,我看還是常會遇見這種事情,有這種人。他感覺是我的,我雖然說不過你,但這東西是我的,我還是拿走,我看就是這樣情形。若是說是,不是我的,我的辯才也好,我其他的 … … 有些特別的力量,我把這東西拿走了,表面上我是合法的。這當然還是盜,是屬於盜,不合道理。如果說是應該是屬於你的,大家辯論和你爭也沒有爭過你,你拿去了,還是有點過失,終究是大家心都不平。

問:院長!那那個有罪而取的範圍非常的廣?答:是的!那你有意思你可以講。問:沒有什麼意思,只是覺得好像如果我們受用一切物質的,或者是 … … 主要是指物質,只要是可能是不合佛法的話,就是可以引生現法、後法非愛果,那就是有罪而取了。答:是的! 是的! 這樣看呢,自己的財富太多了,而自己不能夠利用,不能利用它增長功德,反倒會引起罪過。在這裡表示這件事是不對的,表示這件事不對的。問:不知道這裡,有沒有在為後面的菩薩戒埋下伏筆?答:是的,應該是在,是的。在菩薩戒裡面就應該避免這件事。但是發無上菩提心的人不是平常人,那是大智慧人,他不會有這樣過失的。

問:院長,我想到以前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有想到說,假如是公園裡頭的小花、小草是屬於公眾的東西,不能夠隨便去摘,對不對? 假設說我們現在到屋外去,那然後有小花、小草把它拿回來 ─ ─ 因為並不知道物主是誰,像山野裡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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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這種的話,應該是怎麼說呢?答:這個事,如果那塊土地是私人所有,那它就是有主物。說是若在聚落或者閑靜處,我看就符合這上說的說法。若那個財物,那麼你若是不與而取也有問題,也就是有問題。

問:那假如說那個物是屬於非人的,那算不算這裡講的?答:非人處,只要有主物,都是不可以。鬼神的東西你不可以拿,只要是有主物,不應該拿。沒有得他同意,你不可以拿,不與而取就不行。不過看那個盜戒,看出佛的智慧微細。而佛所制定的這些戒上面,譬如說非時漿,或者是人家有紅封給你,你都是要加上法,要加法。這都有一點微細的事情在裡面,就是避免盜。比如要受食,我們出家人要吃飯,要讓人授,才可以。比如說我們吃牛奶,「無病自為己索者, 波逸提。 」 我以前我還在分別這個怎麼怎麼的 … … 後來我一想這句話呢,不可以按一般的說法來說。

「無病自為己索者」

,我沒有病,我沒有要,他給我,那就和這條戒就有分別。說我吃牛奶不合法,不對! 我沒有要,是他給我的。那麼這條戒有沒有 … … 這條戒是犯? 是持? 我們想:不!這個時候不可以吃牛奶。不是! 是無病自為己索,才是波逸提。我沒有要啊,那麼這個地方也有 … … 就是另外又有個空間。所以這個事情,心要細一點,去看那個文。你說你有什麼意見?

問:我的意思是說,比方說像現在我們在佛學院,有很多葉子或者什麼東西。比方說拿個葉子回到房間來,或者是說有小花去摘一下。那像這種的話,應該是屬於佛學院的東西,是不是? 那這樣子的話,假設說是要跟庭院組組長講一下,才能去拿,還是怎麼樣呢?否則的話,這裡頭好像還有點事情?答:這個可以這樣,就是預先白眾,可以這樣做。預先白眾,預先在大眾裡報告一下。我在這個範圍內,不是其他的地方,我拿到一朵花,或者是一個什麼什麼的;我就想拿到屋子裡面來,插在花瓶裡面。你白眾一下,沒有人反對,那麼也就可以,或者我預先白眾,我要拿回來去供佛。預先白眾,應該是可以了。

問:阿彌陀佛! 請問師父如果當初八國聯軍,這些比較下級的軍官,他到中國去拿個東西,那回去的時候,就交給當地的政府。當地的政府把它放在博物館中間,有些屬於私人所有,那是很明顯是盜。如果是歸公家了,那那種是不是 … … 還有就是像考古學家,英國的考古歷史學家,到敦煌裡面去取了很多資料,也做了記號,或者他到埃及去。然後把這些都運回去,那當做一個學術性的資料,然後最後留在博物館裡。像這樣那是不是也有盜的因果,但是也有布施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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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很清楚各有各的?答:這個事情若按這些文上說,還是有過失。過失,也還是有輕重。譬如說我們中國,中國政府不那麼昏庸,那麼也知道這是一個寶藏,是能啟發我們智慧的,我們有所保護。他們偷走了,他的罪過大一點。我們中國政府根本沒有注意這件事,我們糊糊塗塗的,他也沒有得到我們的准許就偷走了,還是有盜的罪過。但是他若放在博物館呢,使令他盜的罪過輕一點,不是私心──我是為了大眾,能啟發大眾的知識、智慧 ─ ─ 那也還好一點。就像說是這個律上說,這個土匪,土匪搶人家的財富,然後到廟上去供養,拿出來供養一點。這個事情你說怎麼樣呢?也是你盜還是罪過,但是去供養大眾僧好一點,也還有一點功德,就是類似這個情形。

問:那請問有關尋伺的問題,昨天有同學問到這個問題。我的疑惑是說好像有一種感覺:覺得我們如果思想要動的話,會跟尋伺有關係。那要作觀的話,似乎是必須發動尋伺心所。但是在二禪以上,尋伺也動,但是他如果在定中的話,可能就不會有這兩個心所起來。可是尋伺心所,它有一個特性就是它是不定心所。那在前面我們有講到說,尋伺它也可以做為離欲尋伺,它是可以出離欲的一種方法、手段。所以是不是說其實在二禪以後,其實也還是有尋伺心所,只是說修定的時候,還是可以起尋伺心所,只是說它的功能作用不一樣了。是不是可以這樣子解釋?答:可以!是的!問:還是會起尋伺心所?答:還是會起的,但是作用不同,作用不同了。問:他們在定中也是嗎?答:是的! 因為這個都是在禪定裡面修行的。在我們欲界人的尋伺,當然是沒得定。可是得了初禪,就是在未到地定裡面,用尋伺的心所來破這個欲,成功了就得到初禪,那是在定裡面。等到二禪的時候,就是沒有那個初禪的對治欲的尋伺,沒有那個。但是他又有不同的尋伺,有其他的尋伺。問:所以他照樣可以在二禪裡面,修四無量心或其他的四念住?答:是的!其他的法門都還是可以修。問:那尋伺還是一樣會起現行?答:還是會,但是就是沒有那個尋伺的欲,沒有那個初禪的尋伺的欲,沒有。問:那就是跟這個不定心所的特性有關係?答:是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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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師父,因為今天提到那一段,那師父,跟我們生活上有某些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那這樣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是不是有很多很多的事情,是需要經過大眾羯磨來決定的呢?答:有些事情是這樣。問:那麼這樣的一個情況,就是一個後遺症,就是我曾經想到過的:那變成會干擾很多人去為了這些事情而操心,對不對?答:這個當執事的人,應該酌量一下,應該酌量一下。就是你預先要把它安排好,要減省、減少大眾集會作羯磨。不能說隔了一個鐘頭又集會,隔了一個鐘頭又集會,不應該這樣子。就是自己要酌量的,要酌量這件事。

問: 師父, 問一個問題。 第 206 頁第八行, 上面講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這段話他是在講說這個斷見的外道,他為什麼會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說他為什麼會出來斷見的這個說法,他有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前面的講是說:「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這個對我來講,好像比較容易接受。第二個,他是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的話,他是說 … …假設說我是外道的話,那我就說,對方是佛教徒,是贊成無我的。那麼你說:「我的體性一切永無」, 那我現在就應該沒有受業果異熟, 那這樣的話, 我就現在就應該沒有我這個果報體。但是這句話,是大家都很能夠接受的,為什麼他會拿這句話來說這是斷見?答:這個是那樣! 在我們的思想上的習慣,是以我為主體的。日常生活一切一切,不管是做什麼事,都是以我為主體的。如果沒有我,這一切事情都不能成立了。我們原先有這樣的想法,所以現在佛教說:沒有我! 若沒有我,那麼這些事情怎麼存在,怎麼能發起? 怎麼能存在呢? 是這麼意思! 就是等於反難佛教徒,反難無我論者。所以說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的。」這樣意思。所以是有這麼一句話。但是佛教本身不是這個意思,佛教就是色受想行識;受也還是你的心,和一切法一接觸就是有受,而不是說有我。所以這個問題在佛教徒還不是問題,不成為問題,不是一定要有我才能受,主要是有心。問:佛教徒沒有這個問題?答:佛教徒沒有這問題,這個有我論者有這個問題。有我論者說是:一切法以我為主體,所以有一切法的存在。沒有我一切都不能存在了,所以你主張無我是不合道理。問:那像我是這個外道,我主張有我,那所以一定要斷,所以才能夠再回到你佛教來講, 說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否則的話, 他怎麼出來這個斷見呢?答:出來斷見,就是他是這樣斷見哪,他說這個斷見呢,這前面他怎麼說的? 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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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說斷見?問:他死了,然後所有的業果,好業、惡業通通都消失了,那他就能夠得到善滅。答:這個他是這樣子,斷見論是這樣計。他這個意見,生存的時候還是有我的。這個斷見論者,他生存的時候是有的,所以死了的時候沒有我,他的意思是這樣。若是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 就是這個意思了。「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他的看法是這樣,生存的時候有我,死了以後沒有我,沒有我,所以一切都沒有,所以是斷見論。他是這樣意思,是不是? 你看這個文是不是這個意思? 前面那個是「若我死後,復有身者」,這是第五行。「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這意思我沒有死的時候,我有身;死了以後,還有身的話,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死了以後沒有我,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他的意思是:有我來受業果異熟,沒有我的時候誰受業果異熟呢?他是這樣意思。問: 所以說這個意思是說: 後面再加上一句, 就能夠跟斷見連起來。 就是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 這個是來講說佛教徒, 就是按照佛教的說法的話,「若我體性一切永無」。那現在假設說我是這個外道的話,就說我承認你這句話。但是我現在有這個身體,所以我應該是斷滅了以後,才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答:他的意思是 … … 這外道的想法:生存的時候是有我的,所以能受業果異熟,能夠受 ─ ─ 有苦受、樂受,一切的現前的境界。死了的時候我是沒有了,沒有了一切都斷滅了。外道是這樣說,所以成為斷見論者。是這樣。

問:院長,這個可不可以這麼解釋,這個第十二個斷見論跟第四個計我論的差別,就是斷見論等於先承認有這個我。但是這個我跟那個計我論的差別,是計我論他承認有輪迴, 他承認有數數去取這個 「數取趣者, 如是等諦實常住」。 而這個斷滅的話,就是他前面承認說,因為你說沒有我,但是有我,但他這個我是認為就在這一生, 就是這個斷滅, 這個我體性 ─ ─ 現在,「若身已死, 斷壞無有」的話 ─ ─ 就像瓦石沙礫一樣,就沒有了,所以他是這樣的斷滅。所以這個跟前面的有我有這樣的差別。那等於說他有兩個前提,他第一前提就是說:是有我的,但這個我是只有跟前面的計我論的差別就是:他這個我是斷滅性的,不是連續性的;而前面那個計我的話,是一個常住不變,是可以數數、數取趣的,不同的五趣裡面流轉,這樣我想是不是可以……答:是的! 是的! 是這個意思! 對! 那個計我論者是主張:我是常住不變的,死了以後,我還是存在的。現在這個斷見論者,不是! 死了以後,我就沒有了,所以一切因果也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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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斷見論可以再讀一讀,再讀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