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分別云何?「業分別云何? 謂由二種相應知。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二、由法相差別故。 」 這 「煩惱雜染」 過去了, 現在是 「業雜染」。 業雜染裡邊分九科, 第一科是「業自性」,昨天也講過了。現在是第二科「業分別」,就是業的差別。業有各式各樣的業,是怎麼樣的情形呢?
謂由二種相應知。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二、由法相差別故。「謂由二種相應知。 」 這底下就是加以解釋, 分兩科, 第一科是 「略標列」,把它大概的差別標出來。 這一科分兩科, 第一科是 「由差別」。「謂由二種相應知」, 業的差別從兩種差別相可以明瞭。 那兩種呢? 「一、 由
,就是由造業的人,來看業的差別。
,翻個數取趣,就是造業的人。造業的人不同,造的業也就不同。但這一科先說造的人,造業人不同。
,第二個不同的地方呢,就從這業的法的相貌上有差別。從這兩方面, 一個人、 一個法, 從這兩方面來看業的差別, 這是 「由差別」。 底下第二科 「由性攝」。
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所謂殺生,離殺生;不與取,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麤惡語,離麤惡語;綺語,離綺語;貪欲,離貪欲;瞋恚,離瞋恚;邪見,離邪見。「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這裡面還是有兩種不同。「此復二種」這句話,這個「此」可以包括前面人和法兩種在內。不管是從人、從法上都有兩種差別,是什麼呢? 「即善不善十種業道」, 就是一個善的十種業道和不善的十種業道。 人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業法上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所以是「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 這裡就是大概分類, 下面詳細解釋的。 那麼底下就把這善、 不善的十種業道標出來。「所謂殺生, 離殺生」, 殺生就是不善; 離殺生就是善了。 這 「不與取, 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麤惡語,離麤惡語;綺語, 離綺語; 貪欲, 離貪欲; 瞋恚, 離瞋恚; 邪見, 離邪見。 」這是標出來十種善業、 十種不善業, 標出來。 這前面合起來, 就叫做 「略標列」。下面第二科就是 「隨別釋」, 把前面標出來的, 這裡面一樣一樣地加以解釋。
也是分兩科, 第一科是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那麼下面就是 「法相差別」 了。這一科分兩科, 第一科是「黑品」, 就是不善業。 分十科, 第一科是「殺生」, 屬於殺生的。 殺生這一科裡面分四科, 第一科是 「總舉經言」。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者,謂如經言:諸殺生者,乃至廣說。「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就是不同的人, 就會有不同的相貌。 在這上面先引經上說的話,「謂如經言」,就是佛說的話。「諸殺生者,乃至廣說」,這一切的十不善業道,這是經上說的話。這是先總舉經上的法語, 這以下就是 「別釋經句」, 一句一句地解釋, 解釋經裡面的句子。 先解釋 「總句」, 總句是什麼呢?
殺生者者,此是總句。這一句話是總說的。總裡面有各別的意義的,那麼再加以解釋。所以第二科就是「別句」,別句裡面分三科,第一科「顯示加行殺害」。「加行」就是有了行動,由內心下的命令,由內心的命令,採取了行動,就叫做加行。就是在殺害這一方面的罪業有了行動了。 先是 「別釋」, 別釋裡面又分兩科。 第一科是「辨相」, 辨殺害的相貌, 分五科。 第一科是 「最極暴惡」 這個相貌。「殺生者者, 此是總句」, 總句裡面包括了好多的別句, 那個別句呢?
最極暴惡者,謂殺害心正現前故。「最極暴惡者」,這也是經上的話,這就是殺生的一個相貌,是「最極暴惡」,暴惡達到極點了。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謂殺害心正現」 在 「前」, 這就是說那個眾生、那個補特伽羅,他殺害眾生的這個惡心,正在顯現出來。那麼這個殺害心就是最極暴惡,是這個意思。但是不只於此,還有第二句,這第一句是「最極暴惡」,第二句 「血塗其手」。
血塗其手者,謂為成殺,身相變故。「血塗其手者」,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為成殺,身相變故」,這是說那個補
特伽羅,他的心裡面是為了來成就這個殺害生命的這件事,當時他的相貌就轉變成這樣子。 要 「血塗其手」, 用血塗手。 當然正在殺害的時候有血流在手上, 這可能是這樣子叫血塗其手。也可能有其他的意思,用血來塗手也可能。應該是包括種種的意思在內的,這是第二個相貌。
害極害執者,謂斷彼命故,解支節故,計活命故。這是第三句,「殺生者」 是總句, 這底下是 「別句」。 別句現在是第三句,「害極害執者」這句話。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斷彼命故」,這叫做「害」。把那個眾生的命中斷了,不相續起,不能夠相續地活下去了, 中斷了, 這叫做 「害」。「解支節故」,這就叫做「極害」,斷了命還不算,還要一支一支地,一節一節地把它斷開。把這個眾生的 … …,按一般情形,一共有六個部分,頭是一部分,身是一部分,那麼或者兩手兩足或者四個足,那麼就是六個部分。然後每一部分,再把它一節一節地斷開, 這就叫做 「極害」。「計活命故」,這個是「執」。這個執字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他的心裡面歡喜、願意用這樣的事業來活命,來活他的生命。以殺生為職業,來養他的生命的,那麼這叫做「執」。這個「執」,就是他內心歡喜做這件事,別人不可以轉變他的,他願意做這種事業。
無有羞恥者,謂自罪生故。
,這是第四句,
。沒有羞恥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自罪生故」, 就是他自己願意造這種罪, 這種罪已經造出來了。 有了罪的時候是個醜陋的事情,但是他不以為恥,所以叫做沒有羞恥。
無有哀愍者,謂引彼非愛故。「無有哀愍者」,這是第五句。沒有哀愍什麼意思呢?「謂引彼非愛故」,哀愍是對所傷害的眾生說。在他本人這一方面來說呢,是沒有羞恥;若對所傷害的眾生說,這個人沒有哀愍心,沒有慈悲心。這樣的沒有哀愍心的結果是什麼呢?「謂引彼非愛故」, 就是說從那個無哀愍心裡面, 引發出來一個怨家, 創造出來一個不可愛的一種事情,就是造成一個怨家了。把那個眾生,或者是一個人、或者什麼動物殺害了,就是製造出一個不可愛的果報,將來就有問題了!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繫,彼作是說:百踰繕那內所有眾生,於彼律儀,若不律儀。「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繫,彼作是說」,這是第二科「破執」,前一科是「辨相」,辨別這個殺害生命的相貌,有這五個相貌。現在是第二科「破執」,破這個執著。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別辨裡分兩科, 第一科是 「一切有情所」。這就說 「有出」 了 「家」 的一個 「外道」,「名曰」 叫做 「無繫」, 就是尼乾子外道。「彼作是說」, 這個外道他有這樣的學說, 有這樣的邪見。 他說:「百踰繕那內所有眾生, 於彼律儀, 若不律儀」, 他這樣說。 在一百由旬內, 這麼廣大的地區之內,所有的有情眾生。「於彼律儀」,你能對於他守護清淨的律儀,不殺害。你在居住的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能夠受持清淨的不殺生戒,你就是成就了律儀。若是你不這樣做,你在這麼大的範圍內殺害了眾生的話,就沒有律儀了。若那樣的話,你就沒有這個律儀的功德了。那麼這是尼乾子的出家外道有這樣的說法。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為治彼故,說如是言」,這是第二科「引經破」,就是引佛說的話,來破尼乾子外道這個不合道理的說法,就破他說。「為治彼故, 說如是言」, 就是佛開導說:「一切有情所」, 你是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不要殺,這個話說得不圓滿;應該說無限量的一切眾生所,都不要殺,這樣才圓滿,不要說只是一百由旬內。就是佛的大悲心是廣大的,這是破他。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樹等外物亦有生命。前面是第一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現在第二科就是「真實眾生所」,你看什麼叫做真實眾生所呢? 看他底下講, 分兩科, 第一科是 「敘外說」。「即彼外道」, 即彼尼乾子外道, 他又有一種邪說, 什麼呢? 「樹等外物亦有生命」, 說我們這個人, 會行住坐臥有種種活動的人之外, 這個山河大地上面一切的草木、 花草樹木, 這些外物、 身外之物 ─ ─ 「亦有生命」, 它不但也有生命, 動物有生命,它們也是有生命的,也要受持律儀,要這樣子。這是尼乾子這麼講, 這是他的邪說。 這底下第二科是 「引經破」。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這是本論主引佛說的話,也是解釋佛說的話,來開導這個尼乾子外道說,「為」對 「治彼故」, 也就是開導他說,「說如是言: 真實眾生所」, 守護律儀是在真實的有情的眾生,你這樣守護律儀。這草木,這個「眾生」,你對它去說是不殺害草木,這是律儀;這不是真實的眾生,草木它沒有知覺,它不是真實的眾生,真實的眾生是有情。對有情來說律儀、不律儀的,應該是這麼說。在佛法上說呢,殺害有情的眾生,就是性罪;你去破壞草木,這是遮罪,這不同性質,不同的。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破執」裡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現在第二科是「總顯」,總顯前面這兩科的大意,怎麼說的呢?「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 前面這一切眾生所, 佛的大悲心說在一切眾生所,發慈悲心不要殺害;這就表示出來,你這樣做的話,你會有真實的福德。你對一切有情眾生發慈悲心,你就有了真實的福德了;你就遠離了殺害眾生的罪過 ── 這就是 「對治」,「遠離」 就是 「對治」, 就是用慈悲心, 對治這個殺害的罪過。這是真實福德的成就,遠離了殺生的過失,你有了這樣對治的功德了。「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 第二節 「真實眾生所」 就是顯示你對於草木、
,你對它們 … … 這不是真實的眾生,你對它們愛護,雖然也是好,但那不是真實福德的遠離對治,那不是,那是不同的。因為它們沒有心識、沒有知覺、沒有苦樂的這種事情。這是這樣子顯示前面這一段文的大意。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
,亥二。前面亥一是「別釋」,別釋這加行殺害。第一科「別釋」,現在第二科 「結意」。
,前面這一共是七句,第一段有五句,第二段有兩句 ─ ─「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 這是兩句 ─ ─ 加上前面這五句, 就是七句。「如是所說諸句, 顯示加行殺害」, 這表示這個沒有慈悲心的眾生, 他由他內心的惡心,發動出來了這種殺害眾生的行動。他是努力,很勵力地去做種種殺害眾生的事情,這是表示這件事。
這是「結意」這一科完了。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者,此句顯示無擇殺害。
,第一科是「顯示加行殺害」。現在這第二科是「顯示無擇殺害」, 無擇地殺害。 無擇殺害這裡怎麼說的呢?「乃至極下捃多蟻等」, 這個動物, 或者說人、 天、 鬼、 神乃至或者是一個大牛, 或者一條蛇, 乃至到捃多蟻等。 這個 「捃多蟻」,「捃多」 是梵語,「蟻」 是中國話。「捃多蟻」 這個 「捃多」 是什麼意思呢? 有兩個意思。 一個是這個螞蟻, 這個螞蟻腳壞了,折腳蟻,螞蟻的腳壞了叫「捃多蟻」。一個是螞蟻產的卵,蟻的卵,也叫 「捃多蟻」。 那麼這是極微小的一個動物。「等」, 或者乃至到其他的蚊蟲, 或者一些很小、蠕動的東西眾生所,在這裡。這句話,在經上有這樣的話,「極下」的,就是極微小的動物諸眾生的地方。「此句顯示無擇殺害」, 這個暴惡的有情, 那個殺心 … … 一點慈悲心沒有。 特別看見了蛇, 看見了猛虎, 看見了人, 都不當一回事, 就殺掉他。「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 也是, 也是殺害。 這表示那個眾生 「無擇殺害」, 沒有簡別的, 他要殺 … …就是遇見他就殺。 他都不擇這個眾生不要殺, 他沒有這種心情。 是 「無擇殺害」,不簡別,不加以簡別。他不說這個眾生好的不要殺,壞的殺掉;這個眾生有毒,於人有害殺了;於人無毒的不要殺。他沒有這些分別,就是無所不殺,這叫「無擇殺害」, 這樣意思。
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謂乃至未遠離來,名殺生者。「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 此顯遇緣容可出離」, 這是第三科 「顯示遇緣容可出離」。「於殺生事」, 是說這個眾生他對於殺害眾生生命的事情,「若未遠離者」, 他沒有遠離殺害眾生的事情。遠離了的事情,什麼叫遠離呢? 就是不做這殺生的事。感覺殺害生命是一個罪過的事情,不願意做罪過的事情。一切眾生都願意生存,自由地生存在這裡。殺害他呢,是違背他的意願。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勿施於一切動物。這樣子,有這樣的慈悲心的話,那就是遠離了殺生。說「若未遠離」,佛在經上說「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這表示說那個人多少還有良心,他若遇見了三寶的因緣 ─ ─ 遇見個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講解正法,佛說讚歎慈悲不要殺生 ─ ─ 他就能領悟,他就不會殺生了。他能領解這個道理,他就能接受這個教訓,他就可以不做這種事了,就是「遇緣容可出離」。 有可能, 有這種可能, 有這麼一個活動的空間, 他可能從這殺生的罪業
裡面跳出來,能遇見因緣可以跳出來,這個人還是不錯的!但是沒有遇見因緣呢? 那就不行。「謂乃至未遠離來」,很多的人都是不懂,他不知道殺生有罪,所以習慣了。我的朋友也是殺生,我的父親、母親也都是殺生,我感覺這樣很自然的。不知道殺生是罪過,所以他也是照辦。那叫「未遠離來名殺生者」, 他也照辦, 也就是遇見因緣他就殺。
,這又是兩句,加前面的七句,一共是九句。這是別句。總句就是殺生,這一句是總句。別句就是這麼加上就是九句。
又此諸句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相貌、殺生作用、殺生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殺生」這一科裡面分四科,第一科是「總舉經言」,
。現在第三科「結明略義」,就把那個要義把它再重新說一遍,說出來。 這分兩科,「第一略義」, 第一段。「謂為顯示殺生相貌」, 前面這一共是九句, 裡面究竟都說的什麼話呢? 就是顯示眾生殺害眾生的相貌。殺害眾生的相貌是什麼呢?就是「最極暴惡,血塗其手」。 這是殺生的相貌, 這是前兩句; 也有說血塗其手是一個相貌。「殺生」的「作用」, 就是第三句, 這個「害」, 把那個眾生命殺掉了, 然後截解支節。這是那個作用是這樣子。「殺生因緣」, 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 殺生因緣就說是那個 「無有羞恥」,「無有哀愍」心。或者把前面那個「最極暴惡」是殺生的因緣,就是由此而殺生。這是殺生的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那麼這是後面的四句。 就是 「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就是這四句。「及與殺生事用差別」,「事差別」、「用差別」。「事差別」呢, 就是前兩句,「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 這是殺生的差別,還有這個不同。這個「用」呢,就是「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無擇殺害」這個殺害,這個人的惡心太重;「遇緣容可出離」,是輕微一點,這就是這樣配合。
又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又略義者」,又有第二個略義的分別。「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 名殺生者」, 這是第二個略義。 這上面是什麼呢?第一 「謂為顯示殺生如實」, 那麼就是指最後這四句來說, 單指後面的四句。
為顯示殺生的真實的情形, 那麼就是第一句 「一切有情所」, 一切有情都是所殺害的對象, 都是有罪過的, 那麼這是 「殺生如實」。
,就是「真實眾生所」,草木是無情物,那個是有差別、不同的。
,那麼這指第三句「無擇殺害」。「名殺生者」,就是第四句「遇緣容可出離」。 可以這樣解釋。
又此諸句,顯能殺生補特伽羅相,非顯殺生法相。這是第四科, 這一共是有四科,「殺生」 這一段裡面一共有四科, 現在是第四科 「簡非法相」。
,又前面一共是九句,這九句是顯示能殺害眾生生命的人的相貌,這人怎麼怎麼殺生。「非顯殺生法相」,不是說殺生那個相貌。那是另一段再講,這裡是講殺生的人, 能殺者的相貌。 這個還是不一樣的, 是這樣子,「簡非法相」。「殺生」這一科講完了。
復次,不與取者者,此是總句。「復次, 不與取者」, 這裡是 「不與取」。 這 「黑品」 分十科, 第一科 「殺生」講完了,現在說「不與取」這一科。不與而取,這也屬於這一個範圍內的,分三科,第一科解 「釋經句」, 分兩科, 第一科是 「總句」。「復次不與取者」, 偷盜, 不與而取是偷盜。 這裡面也有總、 別句的不同, 說不與取這句話 「是總句」, 這一句是總句, 就是所有的大意, 都屬於這一句的。
於他所有者,謂他所攝財穀等事。這第二科是 「別句」, 別句一共裡面有十四科, 就是十四句。 第一句是 「於他所有」這句。「於他所有」, 這不與而取指什麼事情? 就是他人所有權的東西, 屬於他人的所有權的東西, 所有權的東西是什麼呢? 「謂他所攝財穀等事」, 就是別的人 「他所攝」, 就是他有所有權的; 這所有權在他手裡, 屬於他所有的。「財穀等事」, 一個是財, 一個是穀。「財」 就是金銀寶物, 各式各樣的珍寶, 或者衣服, 或者房地產,各式各樣的東西,或者是香,或者是花鬘這些東西,就叫做財。這只是列出來實際的資產,沒有說鈔票,鈔票也應該是包括在內的。這個「穀」,就是五穀,《 披尋記 》上說得很詳細,這些可以飲、可以食的這些
東西:大麥、小麥、稻穀、粟穀、糜黍、胡麻、大豆、小豆等,甘蔗、葡萄、乳酪等果汁種種的漿飲。這個話列出來有道理,這些東西都不可以不與而取的,這個意思,不可以不與而取。養成一個守法的習慣也是很好。就是這些東西呀,這個不與而取第一個條件就是:這個物、這個財、或者穀,屬於他人所有,不是我的。這是一個條件,你若是不與而取,這就是盜。他人這個地方,私人所有也是他人,團體所有也是他,反正總而言之不是我所有,是這樣意思。
若在聚落者,謂即彼事於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若在聚落者」 這第二句,「若在聚落」, 說這是指財穀的處所。「謂即彼事於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就是那個「彼事」,彼財、或者穀這些東西;「於聚落中」, 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 或者是村落, 或者是城邑、 城市。「若積集、 若移轉」,「積集」 就是財物、 財穀等這些事。「等」 這個字也有意思, 財是這些財產, 穀是食品, 也包括牛、 馬、 豬、 羊。 這個「等」也是有牛馬豬羊, 乃至國城、 妻子、 奴婢這一切的事情都包括在內的。 這上面說 「若積集」, 若積集是什麼事情呢? 就是這些財、或者是穀這些東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積集在一起,那麼就是積集。「若移轉」, 這移轉或者是指有情物。 或者他那地方有馬, 他有馬, 把那馬偷來了。 那麼就是離開了原來的地方了, 就是 「移轉」。 其實這個在戒律上看, 都是舉離本處,那就是這個罪過就成就了。若是有盜心,但是沒有動,沒有動的時候還不成立,這個盜罪還不成立的,是若移轉。
若閑靜處者,謂即彼事於閑靜處,若生、若集,或復移轉。
,這是第三句。
,閑靜處就不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那個地方很閑靜, 很少人來往。 這話什麼意思呢? 「謂即彼事於閑靜處」, 就是你想要盜取的那個事、 那個東西, 就是在閑靜處那裡。 在那裡嘛, 是「若生、 若集,或復移轉」, 這個 「生」 或者說是他所栽培, 那個人所種的五穀還在那裡生, 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蘋果,那個還在那裡生,那也叫做生。這麼講也是可以。 這是《 遁倫記 》上的解釋, 也有道理。「若集」, 集就是前面「若積集」,「或復移轉」這和前面的意思一樣。總而言之,它原來在那個地方,你想辦法把它舉離本處了,那麼就是盜罪就成就了。這是第三科。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謂所不與、不捨、不棄物。第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這是經上有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前面這麼多的東西,或者村落、聚落中、或者閑靜處,或者是財、或者是穀、或者是牛馬這些東西。 這些東西 「謂所不與、 不捨、 不棄物」, 這些東西, 那個物的
,沒有說是給你;也沒有生起這個捨,沒有發動這個布施的心情;沒有棄捨。若棄捨,就沒有所有權了,沒有所有權。這個律上,(我想起了就是說了),律上說這個土匪、賊人搶你的東西搶走了。你心裡面:「好了, 我就送給你了。 」 你就是放棄所有權了。 放棄所有權, 你不可以再追回來,不可以。你若追回來,就是賊劫賊,你也是賊了。那要怎麼辦? 若要的話,你要用錢買了,錢買回來,不算非法。這樣說是 「不捨」, 就是沒有放棄所有權, 你沒有放棄所有權。 就是雖然土匪拿走了,你心裡面想這還是我的,我有機會還是可以要回來,這樣子,有這樣的意思。 前面是 「不與」, 我沒有給你, 有這樣心情。「不捨」, 是沒有放棄所有權, 這意思還是有點差別的。「不棄」,我沒有丟掉。我不一定是給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要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這盜罪。這個字用的是這樣,它有點分寸。這個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 可偷盜的這些物質的範圍, 這些物的範圍。 這些東西, 那個物主 「不與、 不捨、 不棄」, 你若盜, 你就犯罪, 這樣意思。 這是第四句,現在底下是第五句。
若自執受者,謂執為己有。經上說 「自執受」, 你自己把它拿過來。 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 叫別人拿, 或者自己拿。 拿了以後, 你心裡面認為: 這是我的了。 於是這個罪過成立了。「謂執為己有」, 就是自己固定執著: 這是我的, 這是我的了,「執為己有」。這個事情,我這回去臺灣聽說一件事,我也可以講一講。大家是好朋友,發生問題的彼此間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現在是中間是買賣房地產,先給他四十萬現金,就是當面,兩個人當面就把四十萬現金給了對方。給了對方,要對方寫一個文件,就是寫個收據。寫收據,就回去拿文件來,回來叫他簽字。回來就是大概沒有一分鐘之間,那個人不承認:你沒有給我四十萬,沒有! 我沒有! 就是有這種事情。 那麼那個人就是 「執為己有」, 這四十萬是我的, 你沒有給我, 你沒有給我四十萬。 你叫我寫收據、 簽字, 我不寫, 有這種事情。 所以這是 「執為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給我的。有這種事情。這是我第一次聽見這個話。
不與而取者,謂彼或時資具闕少,執為己有。「不與而取」, 這是第六句。「不與而取」 什麼意思呢? 「謂彼或時資具闕少, 執為己有」, 或者偷盜那個人,他的生活所需缺少這個東西。他現在為了滿足自己所需要,就把別人東西偷過來,這是我的。就是這樣意思。這是不與而取,這個比較簡單。下面第七句。
不與而樂者,謂樂受行偷盜事業。「不與」 而歡喜去 … … 人家不給我也拿過來, 歡喜做這件事。 這個情形,「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就是他歡喜接受這種職業, 以偷盜為職業、 為事業的這種人。偶然地生起貪心,偷人家東西,這是一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做這種職業的人,這彼此還是不同。「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於所不與、不捨、不棄而生希望者。這是第八科。「於所」,那個物主「不與、不捨、不棄」,而我要 ─ ─ 我就生出來希望心;他不與、不捨、不棄是他的事兒,我是我的事,我還是可以把它拿過來,有這種要求。這地方是這樣意思。這一段是分兩科, 第一科 「牒經句」, 再一次把經上的句子標出來, 所以叫做「於所不與、不捨、不棄而生希望者」。第二是「釋其義」,下面來解釋這個經上的句子的意義, 分兩科。 第一科 「釋希望」。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謂劫盜他欲為己有」, 這個希望就是這個意思。「謂劫盜他」, 劫盜他, 這個分兩個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偷過來。這一個意思。一個是明,就是明明地搶過來。好像是我在一本書上看見說:有一個人在街上賣著黃金。賣黃金,那個人到那兒去, 就把黃金搶了就走了。 主人說是:「有這麼多人在旁邊看著, 你怎麼敢搶我的黃金? 」 那個人說:「我沒有看見別的人, 我只看見黃金了。 」 啊! 這又是一種相貌。我只是看見黃金了,旁邊很多人在那兒站著,我沒看見。這也是一回事。你比如說是像我們練習講演,在大眾裡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揚出來。我看這裡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地就想我要講什麼,怎麼講;其他有多少人,誰是
誰,我沒有看見,我不注意這件事。我認為有道理,不要注意這個事情,這也有點關係。但是若是習慣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樣的,沒有什麼不同。這個劫盜就是各式各樣的,其實不只是這兩種。這偷盜的方式不只這兩種,還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謂劫盜他欲為己有」,這就叫做希望:別人的東西,就是想要搶過來屬於我的。這個意思。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是名不與。那麼前面第一科解釋這個 「希望」, 就是解釋偷盜的心情。 這第二科解釋 「不與等」 這三句話, 什麼叫做 「不與、 不捨、 不棄」, 解釋這個話。 現在先解釋這個「不與」。「若彼物主非先所與」, 若是那個物的主人, 他不是以前答應給你, 沒有。 這話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過,那個盜賊以前同他要求:你這個東西要送給我。那個人沒有答應, 沒答應,「非先所與」, 他以前沒有答應這個東西給你, 那個物主。
,如酬債法就是解釋這個「非先所與」的意思。說是我欠你的錢,我現在答應還給你, 那麼你來拿, 我就給你了, 這叫 「酬債法」。 現在說 「非先所與,如酬債法」,那樣子,我以前沒答應給你,你就是把它搶過來了,是名「不與」。這個意思是這樣意思的。
若彼物主於彼取者而不捨與,是名不捨。「若彼物主於彼取者而不捨」。
,你同他要,他沒有答應你,但是你後來就強力地搶過來了。這是一種盜, 現在這叫做 「不與」。這個 「不捨」 什麼意思呢? 「若彼物主」, 若彼那個物的主人,「於彼取者」,那個取者把東西搶走了,那個物主他還沒有布施的心情。那你還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個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搶走了,好了,我送給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現在說你搶走了,他還是不同意。不同意,那就是犯戒,你就犯盜,「是名不捨」。
若彼物主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而棄,是名不棄。「若彼物主」, 若是那個物的主人,「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 他有很多的財富,他說他同意,你們隨便拿,隨便受用,那麼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盜。現在那個
物主沒有這個意思,
,不是,不是那樣,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棄」。這個意思似乎是前面這個「不與、不捨」是個人,盜者和物主相對說的。「棄」這個是,是大眾,面向大眾,不是對個人。就是對大眾說:我這些東西你們誰願意隨意地拿去受用,他是這樣。但是現在這個物主沒有說這個話,不是隨所受用而棄的,你拿走了。拿走了那就是不行,那就是犯盜,這好像這地方有這樣的差別。這是第八句,這底下是第九句。
自為而取者,謂不與而取故,及不與而樂故。這是第九句, 是 「自為而取」。「自為而取, 謂不與而取故」, 就是人家沒有給, 你就拿去了。 這比較簡單。我為了我自己的生活,或者什麼原因,你就拿走了。「及不與而樂」,不給,而你歡喜。 前面解釋這個好像是做賊的, 一種職業性的土匪, 那麼這叫做 「自為而取」,為自己而取。那麼如果是為大眾而取呢,這就沒有提,當然不與而取還是有過失。
饕餮而取者,謂所不與、不捨、不棄而希望故。這是第十句,「饕餮而取」,「饕」 這個字呢, 是貪財叫做饕, 就像財物, 不是穀, 就是一些財產這些東西。「餮」 這個字表示什麼? 是貪食, 食品或是樂飲、 樂食這一類的東西。可是這個上面,這句話的意思,表示那個貪求心特別強的人。這個時候, 這是什麼情形呢? 「謂所不與、 不捨、 不棄」, 而起了偷盜的心, 這時候拿到人家的東西,叫做饕餮而取。
不清而取者,謂於所競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不清而取者」, 這是第十一 「不清而取」, 這底下比較複雜一點。「謂於所競物為他所勝, 不清雪故」, 這個 「不清而取」 是怎麼情形呢? 就是你拿到的這個東西不是那麼順利, 是大家有諍論, 彼此間大家有諍論。「競」 就是諍,大家爭這個東西。爭的時候呢,大家在辯論的時候,我說是我的,你說是你的,他說是他的,大家在辯論。
,你沒有辯論過,你的語言的智慧,你輸了。但是你的力量大,東西你還是拿走了,還是被你拿走了。拿走了呢,這上面這個意思,「不清雪故」,這個不清雪在菩薩戒上也有這句話,「不清雪」。意思似乎,還是你有道理,這個物是應該屬於你的;只是你的辯才不夠,輸給人家了。輸給人家了,
表面上你就是沒有道理了,你現在要拿的時候,你還是有過失。你沒有智慧,把這個過失取消; 你把這個東西拿走了, 你還是有過失, 叫做 「不清而取」。這個意思似乎是,這個東西是你,你應該拿去是對的。但是大家有諍的時候,你說不過人家。說不過人家,你也是拿走了,拿走了這叫做「不清而取」。「不清」,這還是有點過失,它那意思是這樣。
不淨而取者,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故。這「不淨而取」和前面有點相反。「謂雖勝他」,這個東西大家諍論,大家諍論呢,你勝利了。他們那些人都輸給你了,這口頭上的辯論都輸了;你勝利了,你把東西拿走了。雖然拿走了,
,你用辯才把別人講倒了、辯倒了,你還是有過失,這個東西還是有點不清淨,你拿去了,還是有點盜的意思。這裡有這個意思的。
有罪而取者,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這是第十三 「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什麼意思呢? 「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這個地方有個問題。
,就是你拿到這個東西,會令你成就現法罪、後法罪,會得到苦惱的果報。似乎是表面上不能說是盜,但是你拿到了這個物以後,你會造罪,你現在會造成罪。或者是造「後法」罪,將來會得惡報,得一種不好的果報。那麼這也有問題,這叫做有罪而取。
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這是第十四科, 這一科裡 「不與取若未遠離」 分兩科。 第一科是 「準前說」,準前面說的。「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 如前殺生相說」, 像前面那個殺生相的最後, 最後那一段「容可出離」那一段說,「應知」。 就是這個人, 他似乎就隨順他的這個潮流,或者隨順他自己的那個環境、背景,他的家庭的環境;他也就隨順著這樣子,順手牽羊,做這種事。但是這個人的本心呢,不是! 這個本心哪,他如果遇見好因緣,他就會不做這個事,就不偷盜,是這個意思。但是他還沒有遇見這種好因緣,沒有遇見善知識告訴他:偷盜是不好的!沒有遇見這善知識,所以他沒能遠離這種罪過。 這種人就是 「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 如前殺生相說應知」, 是這個意思。 這個人就算是偷了呢,罪輕,因為他的心性不是太歡喜。這是第一個。
所餘業道亦爾。是其他的。現在這說是偷盜,那麼其他的婬欲的事情,乃至說謊話的事情,一些罪惡的事情,也是一樣,也有這種情形的,業道亦爾。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這是第二科。前面是第一句是釋經句,「申一」 是 「釋經句」。 現在第二科是 「明略義」。「此中略義者, 謂由盜此故」, 這一共是十四句, 第一句就是 「於他所有」 這一句。「由盜此故成不與取」, 這不與取的罪成立了。「若於是處如其差別」, 那就是其次的兩句:「若在聚落」、「若閑靜處」, 這是兩個地方。「如其差別」, 聚落和閑靜處有差別, 這是第二、 第三句。「如實劫盜」, 就是由第四句開始, 一共有七句。 就是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以下一共七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就是到第十就是 「饕餮而取」, 就是到這裡,那麼這是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這後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淨而取」、「有罪而取」、「於不與取若未遠離」 這四句。 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 這幾句話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義。
又此中亦顯不與取者相,非不與取法相。這是第三科 「簡法相」, 分兩科, 第一科 「正明建立」。這裡面也是顯示不與取的人的相貌,非不與取的盜的相貌 ─ ─ 那個盜法,偷盜那個法的相貌。那要在後面再說的。
當知餘亦爾。當知其他的業道也是這樣子。
問: 請問院長, 剛剛師父講到這個 「不淨而取」。 是說假如是勝過他, 但是還是有過失垢所染故。假設說舉一個例子的話,我想到就是說以前有一個故事,電影裡頭的故事。大意是說夫妻離婚了以後,爭這個小孩的所有權,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後來比方說,這兩個人都要嘛,那法院判決比方說是歸於先生或者歸於太太。那這樣子的話,雖然就是說法院 … … 打官司勝他、勝過對方,那然後拿到這個孩子的所有權,是不是也是有過失垢所染?答:是的! 我看還是有過失垢所染,不如是不爭好。你若要,給你。這樣子心情很平靜。問: 另外那個 「不清而取」, 那個想不出來什麼比較適合的譬喻, 不曉得師父能不能舉一個例子?答:這個事情我看可能會常常,應該是容易遇見的事情。在事實上,這個東西是應該屬於他,別的人和他爭是不合道理的。但是別人智慧高,會說出來種種的理由是他的;而真是屬於他呢,他沒有智慧辯別;但是他的力量大,就是拿走了,這樣子。這樣情形我看是容易,我看還是常會遇見這種事情,有這種人。他感覺是我的,我雖然說不過你,但這東西是我的,我還是拿走,我看就是這樣情形。若是說是,不是我的,我的辯才也好,我其他的 … … 有些特別的力量,我把這東西拿走了,表面上我是合法的。這當然還是盜,是屬於盜,不合道理。如果說是應該是屬於你的,大家辯論和你爭也沒有爭過你,你拿去了,還是有點過失,終究是大家心都不平。
問:院長!那那個有罪而取的範圍非常的廣?答:是的!那你有意思你可以講。問:沒有什麼意思,只是覺得好像如果我們受用一切物質的,或者是 … … 主要是指物質,只要是可能是不合佛法的話,就是可以引生現法、後法非愛果,那就是有罪而取了。答:是的! 是的! 這樣看呢,自己的財富太多了,而自己不能夠利用,不能利用它增長功德,反倒會引起罪過。在這裡表示這件事是不對的,表示這件事不對的。問:不知道這裡,有沒有在為後面的菩薩戒埋下伏筆?答:是的,應該是在,是的。在菩薩戒裡面就應該避免這件事。但是發無上菩提心的人不是平常人,那是大智慧人,他不會有這樣過失的。
問:院長,我想到以前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有想到說,假如是公園裡頭的小花、小草是屬於公眾的東西,不能夠隨便去摘,對不對? 假設說我們現在到屋外去,那然後有小花、小草把它拿回來 ─ ─ 因為並不知道物主是誰,像山野裡頭 ─ ─
那像這種的話,應該是怎麼說呢?答:這個事,如果那塊土地是私人所有,那它就是有主物。說是若在聚落或者閑靜處,我看就符合這上說的說法。若那個財物,那麼你若是不與而取也有問題,也就是有問題。
問:那假如說那個物是屬於非人的,那算不算這裡講的?答:非人處,只要有主物,都是不可以。鬼神的東西你不可以拿,只要是有主物,不應該拿。沒有得他同意,你不可以拿,不與而取就不行。不過看那個盜戒,看出佛的智慧微細。而佛所制定的這些戒上面,譬如說非時漿,或者是人家有紅封給你,你都是要加上法,要加法。這都有一點微細的事情在裡面,就是避免盜。比如要受食,我們出家人要吃飯,要讓人授,才可以。比如說我們吃牛奶,「無病自為己索者, 波逸提。 」 我以前我還在分別這個怎麼怎麼的 … … 後來我一想這句話呢,不可以按一般的說法來說。
,我沒有病,我沒有要,他給我,那就和這條戒就有分別。說我吃牛奶不合法,不對! 我沒有要,是他給我的。那麼這條戒有沒有 … … 這條戒是犯? 是持? 我們想:不!這個時候不可以吃牛奶。不是! 是無病自為己索,才是波逸提。我沒有要啊,那麼這個地方也有 … … 就是另外又有個空間。所以這個事情,心要細一點,去看那個文。你說你有什麼意見?
問:我的意思是說,比方說像現在我們在佛學院,有很多葉子或者什麼東西。比方說拿個葉子回到房間來,或者是說有小花去摘一下。那像這種的話,應該是屬於佛學院的東西,是不是? 那這樣子的話,假設說是要跟庭院組組長講一下,才能去拿,還是怎麼樣呢?否則的話,這裡頭好像還有點事情?答:這個可以這樣,就是預先白眾,可以這樣做。預先白眾,預先在大眾裡報告一下。我在這個範圍內,不是其他的地方,我拿到一朵花,或者是一個什麼什麼的;我就想拿到屋子裡面來,插在花瓶裡面。你白眾一下,沒有人反對,那麼也就可以,或者我預先白眾,我要拿回來去供佛。預先白眾,應該是可以了。
問:阿彌陀佛! 請問師父如果當初八國聯軍,這些比較下級的軍官,他到中國去拿個東西,那回去的時候,就交給當地的政府。當地的政府把它放在博物館中間,有些屬於私人所有,那是很明顯是盜。如果是歸公家了,那那種是不是 … … 還有就是像考古學家,英國的考古歷史學家,到敦煌裡面去取了很多資料,也做了記號,或者他到埃及去。然後把這些都運回去,那當做一個學術性的資料,然後最後留在博物館裡。像這樣那是不是也有盜的因果,但是也有布施的因
果,很清楚各有各的?答:這個事情若按這些文上說,還是有過失。過失,也還是有輕重。譬如說我們中國,中國政府不那麼昏庸,那麼也知道這是一個寶藏,是能啟發我們智慧的,我們有所保護。他們偷走了,他的罪過大一點。我們中國政府根本沒有注意這件事,我們糊糊塗塗的,他也沒有得到我們的准許就偷走了,還是有盜的罪過。但是他若放在博物館呢,使令他盜的罪過輕一點,不是私心──我是為了大眾,能啟發大眾的知識、智慧 ─ ─ 那也還好一點。就像說是這個律上說,這個土匪,土匪搶人家的財富,然後到廟上去供養,拿出來供養一點。這個事情你說怎麼樣呢?也是你盜還是罪過,但是去供養大眾僧好一點,也還有一點功德,就是類似這個情形。
問:那請問有關尋伺的問題,昨天有同學問到這個問題。我的疑惑是說好像有一種感覺:覺得我們如果思想要動的話,會跟尋伺有關係。那要作觀的話,似乎是必須發動尋伺心所。但是在二禪以上,尋伺也動,但是他如果在定中的話,可能就不會有這兩個心所起來。可是尋伺心所,它有一個特性就是它是不定心所。那在前面我們有講到說,尋伺它也可以做為離欲尋伺,它是可以出離欲的一種方法、手段。所以是不是說其實在二禪以後,其實也還是有尋伺心所,只是說修定的時候,還是可以起尋伺心所,只是說它的功能作用不一樣了。是不是可以這樣子解釋?答:可以!是的!問:還是會起尋伺心所?答:還是會起的,但是作用不同,作用不同了。問:他們在定中也是嗎?答:是的! 因為這個都是在禪定裡面修行的。在我們欲界人的尋伺,當然是沒得定。可是得了初禪,就是在未到地定裡面,用尋伺的心所來破這個欲,成功了就得到初禪,那是在定裡面。等到二禪的時候,就是沒有那個初禪的對治欲的尋伺,沒有那個。但是他又有不同的尋伺,有其他的尋伺。問:所以他照樣可以在二禪裡面,修四無量心或其他的四念住?答:是的!其他的法門都還是可以修。問:那尋伺還是一樣會起現行?答:還是會,但是就是沒有那個尋伺的欲,沒有那個初禪的尋伺的欲,沒有。問:那就是跟這個不定心所的特性有關係?答:是的!是的!
問:師父,因為今天提到那一段,那師父,跟我們生活上有某些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那這樣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是不是有很多很多的事情,是需要經過大眾羯磨來決定的呢?答:有些事情是這樣。問:那麼這樣的一個情況,就是一個後遺症,就是我曾經想到過的:那變成會干擾很多人去為了這些事情而操心,對不對?答:這個當執事的人,應該酌量一下,應該酌量一下。就是你預先要把它安排好,要減省、減少大眾集會作羯磨。不能說隔了一個鐘頭又集會,隔了一個鐘頭又集會,不應該這樣子。就是自己要酌量的,要酌量這件事。
問: 師父, 問一個問題。 第 206 頁第八行, 上面講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這段話他是在講說這個斷見的外道,他為什麼會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說他為什麼會出來斷見的這個說法,他有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前面的講是說:「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這個對我來講,好像比較容易接受。第二個,他是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的話,他是說 … …假設說我是外道的話,那我就說,對方是佛教徒,是贊成無我的。那麼你說:「我的體性一切永無」, 那我現在就應該沒有受業果異熟, 那這樣的話, 我就現在就應該沒有我這個果報體。但是這句話,是大家都很能夠接受的,為什麼他會拿這句話來說這是斷見?答:這個是那樣! 在我們的思想上的習慣,是以我為主體的。日常生活一切一切,不管是做什麼事,都是以我為主體的。如果沒有我,這一切事情都不能成立了。我們原先有這樣的想法,所以現在佛教說:沒有我! 若沒有我,那麼這些事情怎麼存在,怎麼能發起? 怎麼能存在呢? 是這麼意思! 就是等於反難佛教徒,反難無我論者。所以說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的。」這樣意思。所以是有這麼一句話。但是佛教本身不是這個意思,佛教就是色受想行識;受也還是你的心,和一切法一接觸就是有受,而不是說有我。所以這個問題在佛教徒還不是問題,不成為問題,不是一定要有我才能受,主要是有心。問:佛教徒沒有這個問題?答:佛教徒沒有這問題,這個有我論者有這個問題。有我論者說是:一切法以我為主體,所以有一切法的存在。沒有我一切都不能存在了,所以你主張無我是不合道理。問:那像我是這個外道,我主張有我,那所以一定要斷,所以才能夠再回到你佛教來講, 說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否則的話, 他怎麼出來這個斷見呢?答:出來斷見,就是他是這樣斷見哪,他說這個斷見呢,這前面他怎麼說的? 他為
什麼說斷見?問:他死了,然後所有的業果,好業、惡業通通都消失了,那他就能夠得到善滅。答:這個他是這樣子,斷見論是這樣計。他這個意見,生存的時候還是有我的。這個斷見論者,他生存的時候是有的,所以死了的時候沒有我,他的意思是這樣。若是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 就是這個意思了。「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他的看法是這樣,生存的時候有我,死了以後沒有我,沒有我,所以一切都沒有,所以是斷見論。他是這樣意思,是不是? 你看這個文是不是這個意思? 前面那個是「若我死後,復有身者」,這是第五行。「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這意思我沒有死的時候,我有身;死了以後,還有身的話,應不作業而得果異熟。「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死了以後沒有我,生存的時候也沒有我,「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他的意思是:有我來受業果異熟,沒有我的時候誰受業果異熟呢?他是這樣意思。問: 所以說這個意思是說: 後面再加上一句, 就能夠跟斷見連起來。 就是說:「若我體性一切永無, 是則應無受業果異熟」, 這個是來講說佛教徒, 就是按照佛教的說法的話,「若我體性一切永無」。那現在假設說我是這個外道的話,就說我承認你這句話。但是我現在有這個身體,所以我應該是斷滅了以後,才是「若我體性一切永無」?答:他的意思是 … … 這外道的想法:生存的時候是有我的,所以能受業果異熟,能夠受 ─ ─ 有苦受、樂受,一切的現前的境界。死了的時候我是沒有了,沒有了一切都斷滅了。外道是這樣說,所以成為斷見論者。是這樣。
問:院長,這個可不可以這麼解釋,這個第十二個斷見論跟第四個計我論的差別,就是斷見論等於先承認有這個我。但是這個我跟那個計我論的差別,是計我論他承認有輪迴, 他承認有數數去取這個 「數取趣者, 如是等諦實常住」。 而這個斷滅的話,就是他前面承認說,因為你說沒有我,但是有我,但他這個我是認為就在這一生, 就是這個斷滅, 這個我體性 ─ ─ 現在,「若身已死, 斷壞無有」的話 ─ ─ 就像瓦石沙礫一樣,就沒有了,所以他是這樣的斷滅。所以這個跟前面的有我有這樣的差別。那等於說他有兩個前提,他第一前提就是說:是有我的,但這個我是只有跟前面的計我論的差別就是:他這個我是斷滅性的,不是連續性的;而前面那個計我的話,是一個常住不變,是可以數數、數取趣的,不同的五趣裡面流轉,這樣我想是不是可以……答:是的! 是的! 是這個意思! 對! 那個計我論者是主張:我是常住不變的,死了以後,我還是存在的。現在這個斷見論者,不是! 死了以後,我就沒有了,所以一切因果也都沒有了。
這個斷見論可以再讀一讀,再讀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