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即於彼法彼事有自性者,如是一法一事應有眾多自性。
《披尋記》一一九四頁: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者:軌持於心,想所取相,是名為法,境界現前,現量可得,是名為事。此法及事為所依因,能起眾多言說差別,隨自樂欲而施設故,是名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說
何以故?以於一法一事制立眾多假說而詮表故。
《披尋記》一一九四頁:以於一法一事制立眾多假說而詮表故者:如說種姓,亦名種子,亦名為界,亦名為性,又如無明,亦名無知,亦名為癡,亦名為闇,如是等類,皆於一法一事假想安立,若執如名有自性者,是則一法一事應有眾多自性,多體相違,不應道理。
亦非眾多假說詮表決定可得,謂隨一假說於彼法彼事有體有分有其自性,非餘假說;是故一切假說若具不具,於一切法於一切事皆非有體有分有其自性。
《披尋記》一一九五頁:亦非眾多假說詮表至有其自性者:此中假說,義顯不遍一切言論,謂諸言論,有處隨轉,有處旋還,如於舍宅舍宅言論,於諸舍宅處處隨轉,於村聚落亭邏國等即便旋還,於盆甕等言論,於盆甕等處處隨轉,於瓶器等即便旋還,於軍軍言,隨諸軍轉,於別男女幼少等類即便旋還,於林林言,隨諸林轉,於別樹根莖枝條葉華果等類即便旋還,如〈聞所成地〉說。(陵本十六卷四頁)如是不遍一切言論,非一眾多,或於是處隨轉,或於是處退還,是故名非決定可得,當知唯是假相說有,非於彼法彼事實有其體實有其分實有自性,體謂體相,分謂差別,性謂依因,隨一假說舍宅盆甕軍林種種言論非決定有體分自性可得。何以故?即於彼法彼事亦餘假說所詮表故,此中一切假說有總有別,是故說言若具不具,由是當知眾多假說於一切法於一切事皆非有體有分有其自性,若許實有,便成離體相違過失。
又如前說色等諸法,若隨假說有自性者,要先有事然後隨欲制立假說,先未制立彼假說時,彼法彼事應無自性。若無自性無事制立假說詮表,不應道理。假說詮表既無所有,彼法彼事隨其假說而有自性,不應道理。
《披尋記》一一九五頁:又如前說色等諸法至不應道理者:謂先有事然後隨欲制立假說,此應道理。若許爾者,便不應言隨假言說有其自性;若不許者,無事為先而有所說,不應道理;隨其假說謂有自性無體相違,故不應理。
又若諸色未立假說詮表已前先有色性,後依色性制立假說攝取色者,是則離色假說詮表,於色想法於色想事應起色覺,而實不起。
《披尋記》一一九六頁:又若諸色至而實不起者:依諸色名起諸色覺,名攝取色,由名令意作種種相,成所攝受及所執取,是故名言說能攝取。言色覺者:謂於諸色起自思惟,稱量觀察,如是色覺要待名言方可得生,非率爾起,是故此說離色假說,詮表於色想法於色想事,應起色覺而實不起,意顯色覺能攝取色,然不稱彼實有法性,是故成過。